6月12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借款。由于被告张昆明的辩解缺乏证据证实,法院最后判决其归还原告李娟借款20万元。
法庭上,原告出示了被告向其出具的20万元借条,并诉称,被告2007年5月14日因资金困难向其借款。此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被告辩称,在两人恋爱期间,原告要其承诺不能分手,否则就承担20万元的分手费。被告为证明其真心,故向原告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实际上未向其借款,后原告提出分手,并多次到其所在单位闹,其先后给予原告7.2万元予以平息事情。现原告又凭借条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为支持其辩解,向法庭出示了聂某某及傅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未向原告借款,聂某某及傅某某也出庭证实了两人的恋爱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承认该借条系其本人出具,二证人证言反映被告只因恋爱而向原告出具借条,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但该二证人也作证被告出具借条时未在场,其证言系传来证据,且没有其他证据补强,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法院最后依据借条的真实性,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