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赃车,但被告人黎志敏为贪图介绍费而帮人销售,想不到却因此犯了罪。8月10日下午,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对被告人黎志敏判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黎志敏连呼“后悔、不值”。
被告人黎志敏,男,1970年1月1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靖西县武平乡多纳村马浪屯36号。4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黎志敏与盗窃摩托车的农丕庆(另案处理)会面时,农丕庆告知其手上有盗窃来的摩托车,托被告人黎志敏找人销赃,答应给介绍费。被告人黎志敏过后即找到黄豆(同案处理,被判处罚金3000元),问其是否有意低价购买赃物摩托车。黄豆有意购买赃车后,被告人黎志敏便于当日19时许带黄豆会见农丕庆。双方谈妥,约定次日晚交易。次日19时许,被告人黎志敏带黄豆到武平乡多纳村三叉路的一座小山脚下与农丕庆进行交易,以1100元的价格成交。经查,该被盗摩托车车主为靖西县荣劳街刘某欢,于4月14日12时停放在自家门口被盗。经靖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庆欢被盗的摩托车价值2179元。
靖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志敏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帮介绍销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黎志敏到案后,能坦白认罪,所购的赃车已退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