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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签订租房合同 儿子起诉父亲未交租要求腾房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4日 来源:衡阳合同纠纷律师     http://hyhtjfls.maxlaw.cn/
内容提要:因在武汉无房居住,父亲承租登记在儿子名下的一套房产。后因未交租金,儿子竟然起诉至法院,要求自己的父亲腾退。记者昨从武汉市中院获悉,该房产系此前父子俩共同出资购房的拆迁还建房,父亲享有居住权,儿子无权要求其父腾退。

    因在武汉无房居住,父亲承租登记在儿子名下的一套房产。后因未交租金,儿子竟然起诉至法院,要求自己的父亲腾退。记者昨从武汉市中院获悉,该房产系此前父子俩共同出资购房的拆迁还建房,父亲享有居住权,儿子无权要求其父腾退。

    早在上个世纪,刘爹爹与其子小刘共同出资,购买一套位于武昌区余家湖村的住宅,登记在小刘名下。2011年该房屋拆迁,小刘与拆迁部门签订协议取得若干拆迁补偿款及一套还建房。

    之后,父子两人发生矛盾,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该还建房归父母居住养老。但同年底,小刘不愿意执行协议内容,刘爹爹与之协商不成,气愤之下自行撬锁搬进位于洪山区汪家墩的一套还建房。

    2012年2月,经协商,刘爹爹与小刘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约定该还建房由小刘出租给刘爹爹居住,租期一年,每月租金1600元。

    可过了8个月,刘爹爹一分钱的房租都没交,而催讨不成的小刘一气之下将父亲起诉到法院,要求刘爹爹支付2012年2月至9月的租金12800元,同时解除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刘爹爹搬离该房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合同法,刘爹爹与小刘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但“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他人的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而且小刘对刘爹爹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给付赡养费,更包括提供确保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的物质条件和精神层面的慰藉。刘爹爹如今年满60岁在武汉没有其他房屋可住,因此对小刘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及刘爹爹搬离房屋的诉请,不予支持。

    小刘不服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院,上个月,武汉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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