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对外关系中按各自的份额来分担责任。
(2)连带之债,对外关系中不按份额承担全部责任。
(3)按份债权与连带债权
连带债务,债务人不仅要对自己的份额起清偿责任,还需要对别人的责任也需要清偿责任。
连带债权,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主体清偿是具有效力的。
连带债权,《合同法中对连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百一十三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2.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债的标的本身是单一的,作为当事人不能选择的债。
选择之债,债的标的为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其中进行选择的债。
选择权本身是一种形成权,一旦选择权行使后,就由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在选择权的行使上,约定优先;如果没有约定,推定债务人享有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