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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1日 来源:衡阳合同纠纷律师     http://hyhtjfls.maxlaw.cn/
  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特定的构成条件,其主要构成要件有:
  1.要约是由特定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就特定的要约而言,总是要约人以订立特定的合同为目的才发出的,发出要约就是为了让对方承诺要,要约在客观上必须能够予以确定,只有这样,相对人才能够对其作出承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我国合同法第14条明确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正是由于要约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所以要约一经承诺以后,便可以使合同成立。不言而喻,订约人这种订立合同的意图一定要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现出来,而当某一意思表示不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时,其也就不具有必须要和承诺人订立合同效力,自然不可能是要约,而只能是要约邀请。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人向其发出要约的相对人既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非特定的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当然就是希望与之订立合同。故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时,才可能使要约人作出承诺。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某些特定的人发出,所以从原则上说,受要约人应当是特定的。要约的相对人的特定,意味着要约人对究竟谁才有权作出承诺可以进行选择;同时也是为了避免一物数卖,影响交易安全
  5.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依如下几个标准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1.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我国合同法第15条明文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作出区分。要约是目的在于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因此,要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要约邀请中不能有任何直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予以确定。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使承诺人作出承诺而使合同成立。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4.根据交易的习惯亦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方式进行区分。例如询问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再如当事人之间因多次从事某种物品的买卖,始终未改变其买卖货物的品种价格,那么根据双方交易习惯,一方仅向对方提出买卖的数量,也可以成为要约。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声明,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将给予约定的报酬,即所谓悬偿广告。悬偿广告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5.其他因素。在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时,还可考虑其他情况,如合同的性质是否要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注重相对人的身份、信用、资历、品行等情况;合同的订立是否需要双方实际接触;以及一方发出的提议是否能使相对人产生要约的信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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