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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岱律师代理被告华某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

发布时间:2014年7月28日 来源:衡阳合同纠纷律师     http://hyhtjfls.maxlaw.cn/

  2008年5月7日,原告文某、被告华某与中价方重庆市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签订了“重庆市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在该合同中双方约定:文某将位于沙坪坝区的某处房屋出售给被告华某,双方并就合同总价款及付款方式(分期付款)进行了约定。之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1、将分期付款改为按揭付款,按揭手续由华某办理;2、2008年11月28日前办理好按揭手续,若因华某原因不能办理按揭相关手续而延迟房屋过户时间,则华某承担总房款0.3%的违约金。4、若华某在2008年12月2日前不能正常办理过户手续,则华某无条件将房屋退还给文某,在此期间华某为文某归还的按揭款由华某自行承担。文某、华某在交易后进行了如下行为:华某按约向文某支付了定金,文某将房屋交付给了华某,华某从2008年5月起至2008年12月以文某的名义向银行交纳按揭款,共计13200元,华某接房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2009年2月23日,原告以被告至今没有办理好按揭,也没有支付购房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1、解除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华某支付违约金107460元。

  贺岱律师接受被告华某的委托,在审理期间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活动,并依据我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行业习惯,从该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法定解除事由、原告怠于履行对房屋进行过户公证手续的义务、以及被告华某一直缴纳按揭款并已就房屋进行了装修等角度进行答辩,并在庭审过程中据理力争,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审理查明后,以原告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就抵押物进行转让的行为违反《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原告的该转让行为无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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